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3民初1625号
原告: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三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16424205D。
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黄冈市黄州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8803183907。
负责人:夏学东,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后,原告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金友玲
审判员  龚秋梅
审判员  熊光烈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彭萍
书记员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