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2325民初121号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青美姚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青美姚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青美姚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青美姚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9元,减半收取3089.50元,由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杭信
审 判 员 杨志明
人民陪审员 陆建文
书 记 员 丁彦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