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25民初538号
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青美姚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盟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云2325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云23民终61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7元,减半收取计2938.5元,由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雪
审判员 黄志雄
审判员 陈 武
书记员 周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