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22民初3955号
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良县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4元,减半收取10097元,由原告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明栋
书记员 毛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