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8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城市花园199号-AS106(B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678708125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元谋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远景国际商贸中心3-1-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0961875936。
法定代表人:李的很,系公司执行董事。
***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元谋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8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05869.40元,申请执行费1488元,合计107357.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元谋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税务、保险和有价证券,无投资公司,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目前无可供执行的余额。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远景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2栋3-045室的房产,但该房产被楚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后已流拍,暂不进行再次拍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2328执11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