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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申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新十八街与新三路交叉口北。
负责人:刘发新,该支队党委书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友堃,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川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1#楼20层2008号。
法定代表人:沈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因与被申请人李友堃、郑州川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其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了问题为理由,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宏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