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75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世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州川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沈向东。
被执行人沈向东,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王琳,女,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杨燕萍,女,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许腾飞,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关于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川江科技有限公司、沈向东、**、王琳、杨艳萍、许腾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6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91执17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郭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