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郑州川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9号河南农信大厦6楼601。
法定代表人:沈向东
关于***申请执行郑州川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东劳人仲案字(2021)004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91执1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