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执复127号
复议申请人李友堃,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复议被申请人郑州川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正商环湖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沈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新十八街>
法定代表人刘发新,该支队党委书记。
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一案,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桥区人民法院查明,在执行李友堃申请执行郑州川江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9月14日,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503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川江科技公司向原告李友堃支付款项573656元;二、被告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欠付被告川江科技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与被告川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经审理认定,川江科技公司与异议人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之间的工程合同总价款为5328243元,异议人已向川江公司支付了4262594.4元。判决生效后,李友堃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13日,该院作出(2020)豫1503执475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存款586608元,同日,向中国银行信阳北京路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了异议人的银行存款586608元,异议人对上述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的提出异议。本案中,异议人作为判决中承担义务的主体,其承担的责任为“在欠付川江科技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与川江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异议人应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欠付川江科技公司工程款,并且该工程款应支付给川江科技公司。本院审理查明未付工程款为1065648.6元。本院执行前,异议人应支付给川江科技公司的工程款已被郑州高新区法院冻结120万元。也即在本院执行时,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就已经没有应付未付给川江科技公司的工程款,而且郑州高新区法院在对该工程款采取冻结措施时,本案判决书还未生效,即使剩余的工程款应付,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郑州高新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无法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友堃,因此,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不存在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书的行为,本院执行过程中,直接裁定扣划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的银行存款确有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异议人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异议成立,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豫1503执4757-2号执行裁定书、(2020)豫1503执4757-2号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复议申请人李友堃请求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或发回重审。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执4757-2号执行裁定书、(2020)豫1503执4757-2号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应当继续执行。
本院在二审复议程序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异议程序中查明的事实相同。
在本院二审期间,复议申请人李友堃向本院提交了郑州川江科技有限公司对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告知函》,该函称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支付郑州川江科技有限公司违约利息100949.76元。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工程变更单》,该单证实增加工程费用合计238132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川江科技公司向原告李友堃支付573656元,同时判令被告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欠付被告川江科技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与被告川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经审理认定,川江科技公司与异议人李友堃之间的工程合同总价款为573656元,2018年8月24日,支付1598472.9元,2018年12月26日,支付2664121.5元。2020年7月3日,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支付给郑州川江科技有限公司的未付工程款已被郑州高新区法院冻结120万元。2020年11月13日,平桥区人民法院裁定扣划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银行存款586608元于法无据,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的相关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复议人在本院二审复议程序中提交的违约金和工程增加费用问题不在本院二审复议程序审查范围,依法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人李友堃的复议申请,维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冯卫疆
审判员 周林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