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6459号之二
本院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对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川江科技有限公司、沈向东、**、王琳、杨艳萍、许腾飞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64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191民初645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9、10、11、12行“以其河南省生鲜乳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四期)生鲜乳电子交接系统建设资格项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更正为“以《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所附《应收账款质押清单》(附件1)所列的应收账款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尹润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