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

***与崔成根、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438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太,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