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

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与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6910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西夏墅镇水塔口村委西河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994258XD。
法定代表人:孙新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峰,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417546076W。
法定代表人:祖太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剑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翠梅
书 记 员 恽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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