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

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3250号
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南路23号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3416816J。
法定代表人:魏方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玉,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4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417546076W。
法定代表人:梁纪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文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