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

濮阳光大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3328号
原告:濮阳光大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六塔乡后杨楼村S209东侧7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0KBF33W。
法定代表人:魏方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玉,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417546076W。
法定代表人:梁纪生。
被告: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建筑材料生产站,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花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EY6PXJ。
主要负责人:陈红阳。
原告濮阳光大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建筑材料生产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濮阳光大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濮阳光大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光大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4元,由濮阳光大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东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