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标、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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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520号之一
原告:**标,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成,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央央,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宁波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3685254C。
法定代表人:钱忠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标与被告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标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标负担。
审判员查鹏程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赖建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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