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109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160号宁波银行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368525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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