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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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109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160号宁波银行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368525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