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千生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916号 原告:台州市千生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汇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96771765X。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368525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千生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千生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千生和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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