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2305号之一
原告:宁海创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后黄村(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3ENQ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388455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厦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H6A05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368525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宁海创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厦振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海创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创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72元,减半收取191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宁海创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