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濮阳高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2065号
原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南5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0876682M。
法定代表人:刘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勇,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高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天阴村垃圾填埋场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G2MF8B。
法定代表人:赵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高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爱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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