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终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帅,该公司商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南电力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经河南省中州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案涉财产损失为428307.83元,该损失数额与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状中所列金额分毫不差,且评估报告书未体现任何评估依据、评估过程,其怀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其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仍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判决依据,事实认定错误。二审中经本院通知,鉴定人徐淑红出庭,但对鉴定过程、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且根据其提供的卷宗,现场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处仅有貌曙光签名,并无鉴定人徐淑红、王金虎签名。故河南省中州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河南中州评报字[2020]A01号评估报告书应否予以采信,案涉被钢筋穿透、打断的电缆和管线长度应进一步查明,以确定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遭受财产损失数额。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利霞
审判员 李瑞玲
审判员 张志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瑞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