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02民初9534号
原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南电力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087668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濮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向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16229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濮东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