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6民初1408号
原告: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板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河南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金堤路与红星路交叉口北2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军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南电力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