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536号
原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南电力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0876682M。
法定代表人:刘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容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8858613L。
法定代表人:谷献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容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容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