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8225号
原告:**姣,女,汉族,1969年5月2日,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中段路南电力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姣诉被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突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