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时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时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镇巴县招待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镇执字第00089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时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市时代装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文显锋,男。
被执行人镇巴县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男,该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时代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巴县招待所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镇巴县招待所偿付原告汉中市时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欠款4万元,定于2012年5月15日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巴县招待所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汉中市时代装饰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巴县招待所给付欠款3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镇巴县招待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2012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时代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申请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