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视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通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通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金燕,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通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1184.00元、案件受理费446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车辆、证券、房产、土地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四、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