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荣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廊坊开发区荣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91民初865号
原告:***,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被告:廊坊开发区荣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廊坊开发区荣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