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荣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荣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4617号
原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开发区荣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廊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荣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1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