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23民初1692号
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8617872J。
法定代表人:周仕斌,董事长。
被告:河北康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南海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804664398H。
法定代表人:李利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康乐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8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兆满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