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3执保92号
申请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861787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康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南海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80466439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康乐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