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鑫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泰义裕建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2民初15446号之一
原告广州鑫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泰义裕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2月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鑫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泰义裕建材经营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鑫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泰义裕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28.5元,由原告广州鑫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泰义裕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彭雪峰
书记员  李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