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6393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新泷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奇榜村石龟围五金机电总汇A区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813829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32号1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55989898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新泷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门市新泷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5.49元(原告江门市新泷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已预交2550.9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5.49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