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之逸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之逸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执66号
申请执行人:***之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东湖高新大学科技园创业公寓******。
法定代表人:董彪,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之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就该案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立案执行的依据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20)第694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之逸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