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

**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2431号
原告:**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振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北段水务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佳佳,任局长。
原告**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