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异80号
异议人(案外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凤莹、和晓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赵振清,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77960692J。
本院在执行***与赵振清、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1)豫0181执恢96号案件中对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设备评估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期间,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译方
审判员  王景峰
审判员  徐卫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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