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恢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7796069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8日委托巩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门岗房33平方米、办公室374平方米、车间(坐东向西)557平方米、车间(坐西向东)1230平方米、车间(坐南向北)2160平方米、平房53平方米、门岗房22平方米、简易钢结构房65平方米、厕所22平方米、明棚112平方米、全厂地面硬化5913.4米、全厂围墙204.5米、变压器房76.97平方米。2021年4月19日,买受人河南华扬铝业有限公司以46511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门岗房33平方米、办公室374平方米、车间(坐东向西)557平方米、车间(坐西向东)1230平方米、车间(坐南向北)2160平方米、平房53平方米、门岗房22平方米、简易钢结构房65平方米、厕所22平方米、明棚112平方米、全厂地面硬化5913.4米、全厂围墙204.5米、变压器房76.97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河南华扬铝业有限公司所有。以上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扬铝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玉拴
审判员 程志远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