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恢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7796069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全厂围墙、变压器房3间、东门岗房1间、办公室8间、车间(坐北向南)1座、车间(坐东向西)1座、车间(坐西向东)1座、车间[坐南向北(大车间)]1座、平房3间、门岗房(西)1间、简易钢结构房5间、厕所1座、明棚5间、全厂地面硬化、制管机4组、配电柜7面、变压器(315额定容量)一台。并已作出裁定将其中的东门岗房33平方米、办公室374平方米、车间(坐东向西)557平方米、车间(坐西向东)1230平方米、车间(坐南向北)2160平方米、平房53平方米、门岗房22平方米、简易钢结构房65平方米、厕所22平方米、明棚112平方米、全厂地面硬化5913.4米、全厂围墙204.5米、变压器房76.97平方米予以评估拍卖。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间(坐北朝南,含行车轨道,2394平方米)1座、车间(坐北朝南,684平方米)1座、制管机4组、配电柜7面、变压器(315额定容量)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尚玉拴
审判员 程志远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