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7796069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以(2020)豫0181执17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全厂围墙、变压器房3间、东门岗房1间、办公室8间、车间(坐北向南)1座、车间(坐东向西)1座、车间(坐西向东)1座、车间[坐南向北(大车间)]1座、平房3间、门岗房(西)1间、简易钢结构房5间、厕所1座、明棚5间、全厂地面硬化、制管机4组、配电柜7面、变压器(315额定容量)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全厂围墙、变压器房3间、东门岗房1间、办公室8间、车间(坐北向南)1座、车间(坐东向西)1座、车间(坐西向东)1座、车间[坐南向北(大车间)]1座、平房3间、门岗房(西)1间、简易钢结构房5间、厕所1座、明棚5间、全厂地面硬化、制管机4组、配电柜7面、变压器(315额定容量)一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玉拴
审判员 程志远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