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

**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3193号 原告:**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服务中心,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北段襄城县水利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      又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