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31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B区2号配套办公楼201

法定代表人:仝玉宝,董事长。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595号、第22596号、第22597号公证书及(2020)京方圆执字第0005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79日立案执行。2020915日,申请人向我院提交申请,表示双方已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且需长期履行,故申请中止执行。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595号、第22596号、第22597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原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