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6执异25号
案外人:***,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197号招商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行政服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孔令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孔令发,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执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孔令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我院查封中泰广场天象大厦A座06层02号房产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吴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