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10304号之一
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枉山社区新建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解本平、*笑笑,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