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4056号
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枉山社区新建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优莉,浙*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港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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