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4056号
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枉山社区新建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优莉,浙*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港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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