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圣安隆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5565号
原告:杭州圣安隆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枉山社区新建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隽,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发展大厦9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圣安隆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圣安隆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圣安隆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圣安隆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圣安隆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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