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6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枉山社区新建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安隆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5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