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7076号
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枉山社区新建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隽,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70元,合计9070元,由原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