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宸业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宸业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82民初2949号
原告:杭州宸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财富城A座1303室。
法定代表人:梅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丰晓伟(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淳安县,现住建德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
法定代表人:叶建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纪军(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系该村党委委员兼综治办主任。
原告杭州宸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杭州宸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杭州宸业建设有限公司、邓建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宸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15元,由原告杭州宸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碧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聪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