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2民初1804号
原告:益阳市资阳区过****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过**村***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南庄坪居委会(市政协机关宿舍)13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益阳市资阳区过****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湖南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资阳区过****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资阳区过****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益阳市资阳区过****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伏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