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902执192号
申请人:七台河市融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盛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融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盛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盛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盛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执行案件款1895154.89元,于2022年12月23日前给付583125.00元;于2023年12月23日前给付728250.00元;于2024年12月23日前给付583779.89元;本案诉讼费9433.00元、执行费1812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902执1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