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景盛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018号
申请人: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401A24室。
法定代表人:廖曙光,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景盛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6号楼3层301房间(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麦融公司)与北京景盛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景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麦融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景盛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本院以(2019)京0106财保10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上述存款,现长沙麦融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麦融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景盛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佳